序号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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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市属事业单位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量不增加)的审批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69号)内设机构第三项,审核或核定市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级规格、经费渠道、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实施机构 |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处 |
职责边界 | 市编办 |
运行流程 | 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印发批复 |
运行要件 | 有关单位报送的请示及相关文件依据、佐证材料 |
责任事项 | 1.对有关单位报送的机构编制调整意见进行初审,事项简单、情况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认证的,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确保公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 2.将审核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审批。 3.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履行文件印发程序,将文件材料交相关处室印发。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83606287 邮箱:swbbzhc@tj.gov.cn 来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0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