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15〕1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14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进行审批。
二、对于国务院决定下放的事项,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家对应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将审批职能和事权交由行政审批处和区县行政审批局承担,进入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按照全市统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要求,认真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落实现场审批授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三、对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和区县企业注册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简化企业准入审批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衔接落实工作。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证照等要件,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本通知中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将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2.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3项)
3.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