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工作(以下简称定密工作),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工作、交往中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应依照本办法及时定密,依法管理。 第三条 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应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与业务部门主管人员组成定密工作小组,指导、监督、协调所属部门开展定密工作。 第四条 定密及管理工作实行组织审核制度、登记年报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定密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国家秘密事项一经产生,承办人员应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极具体范围和规定拟定其密级。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一事一定。 (二)拟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应由承办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密件上标明已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同时拟定其知悉范围。 (三)承办人员将已标明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承办件送交单位定密工作小组,由其审核密级的拟定和标注是否合法、准确,并对遗漏、不当处予以补充、纠正。经审核不属国家秘密的,应及时退交承办人员。 (四)承办件经定密工作小组审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填制《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表》(见附件一),呈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审批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秘密事项(或物品)名称,文号; 2、产生部门、产生时间,承办人、审核人; 3、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4、定密依据; 5、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表格式由市国家保密局制发,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设定相关内容(栏目)。 (五)经审批同意后,该事项所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定密工作的特殊程序 (一)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依据《保密法》第十一条和《实施办法》第十、十一条的规定,由承办人填制《国家秘密不明确事项申报表》(见附件二),经定密工作小组确定为主管业务方面事项的,报至有确定密级权的上级机关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报市国家保密局确定,并严格遵守法定期限。 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按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二)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由承办人及时拟定密级,并填制《国家秘密有争议事项申报表》(见附表三),交定密工作小组报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有争议事项在密级确定前,应按争议的最高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条 产生涉密事项时限性强的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等,依照便利工作的原则,可在紧急事项办结后,再及时依法定程序确定密级;但应在该事项产生的同时即拟定密级,做出标志,并按密件承办和管理。 涉密事项由承办人拟定密级后,因工作需要知悉范围不宜扩大到单位定密工作小组的,可按《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承办人直接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时应将事项名称(或文号)及密级审批情况报定密工作小组(或单位保密委)登记备案。 第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和密级需要变更和解密的,各机关、单位应严格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之规定,及时对所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予以变更或解密。 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除外),应有较详细的文字记载。 第九条 密级确定后,机关、单位的职能发生变化,或被撤消、合并的,变更密级和解密等密级调整工作应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或由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依《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如各级国家机关、团体的工作秘密、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等,由各机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组织审核制度 为保证定密工作的统一、准确和连续性,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应由本单位定密工作小组统一审核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工作的合法性、准确性。 定密工作小组或其指定的专门人员有权要求单位内各部门对各自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履行定密职责,对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和提出建议;有权纠正承办人拟定密级的不当之处,对不属国家秘密的送审件应退回承办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登记年报制度 各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应严格登记造册,填制《产生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四)。所填内容必须与实际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件数、密级、期限相符。 各机关、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所产生国家秘密的件数、密级以及变更情况向上级单位报告。各地区、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上年产生国家秘密的件数、密级以及变更情况报告市保密工作部门,同时报至本系统的保密工作机构。市保密工作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上报全市上年的定密工作情况。 市保密工作部门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定密操作、上报工作的计算机化、网络化,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我市定密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检查验收制度 保密工作部门可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保密工作部门有权就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批评、警告或予以通报。 定密工作检查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1、检查是否依法及时定密,查看《产生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所列件数、内容与实际产生的国家秘密件数、标密内容是否一致;2、检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是否规范、切合实际;3、是否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定密审核人员及单位主管领导应按本办法及时、认真履行定密职责。 由于定密工作责任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而使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未能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导致该事项被泄露;或者随意定密,造成国家秘密管理混乱,影响工作的,单位要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泄密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