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编办〔2015〕17号
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编办:
为认真做好2015年度天津市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模式下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今年机构编制统计实行“基本统计”+“专项调查”的新模式。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编办要高度重视,认真理解领会相关工作要求,切实维护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基本统计,严格按照专项调查的口径和范围填报相关数据,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真实、有效的支撑。
二、认真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编办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关要求,强化管理,落实责任,聚焦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实事求是地填写每项数据。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编办主要负责同志要对统计数字负总责,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伪造、篡改、虚报、漏报统计数据等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文件,向相关部门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效率,严格按要求报送数据
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总数必须与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核定的台账数一致;区县填报的行政编制要按区(县)、乡(镇)分级录入台账,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总数必须与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核定的台账数一致,否则数据不予接收。
(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填报要求
统计数据填写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报送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8日。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提高统计和实名制数据时效性的有关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上报工作。
报送的统计材料包括:(一)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的统计表,包括:《2015年度市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统计表》、《行政机关人员信息表》、《市级行政机关人员编制变动对比表》、《2015年度市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表》、《事业单位人员信息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对比表》、《编外人员信息表》;(二)数据文件,包括:《行政机关人员信息表》、《事业单位人员信息表》、《编外人员信息表》。
(二)各区县编办填报要求
统计数据填写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报送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
报送的统计材料包括:(一)上报数据文件;(二)由编办领导和填报人员签字并加盖区县编办印章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三)经编办领导签字并加盖编办印章的汇总表,包括《各级各系统行政编制和在职人数统计表》、《行政机构数统计表》、《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及经费来源统计表》、《副厅级及以上事业机构编制统计表》;需手工填报的《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简要情况统计表》、《政法机关工勤人员和其他党政群机关占用政法专项编制情况表》、《行政编制变动明细表》、《事业编制变动明细表》、《机关工勤人员分系统编制和在职人数专项调查表》、《待消化的自定行政编制分系统专项调查表》和《事业单位分类机构编制和在职人数专项调查表》;(四)2015年事业单位编制变动的文件依据扫描件的电子版,包括部门或乡镇的请示件、编委会会议纪要、编办批复文件、部门或乡镇落实这些编制的文件等。(五)统计数据分析报告,既要包括机构编制现状描述和变动情况分析,2014年度军转编制区、县、街乡镇分级数及相关文字描述,待分配行政编制分层次分系统的统计说明,机关使用其他编制的情况说明,2015年度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说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变动情况原因说明等;也要包括坚决控制增量的情况,大力消化自定编制、工勤编制、“事业漏数”情况,落实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情况,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情况,各级各类开发区机构编制情况,副厅级及以上机构报批情况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
请将含上报数据文件的光盘和文字材料(两份)通过机要交换送市编办统计和信息化处。
2015年11月30日